有一名游姓網友在爆料公社上po文表示,2年前和一名67歲阿伯所騎機車發生交通事故,而該網友稱自己當時是綠燈直行,阿伯則是闖紅燈衝上來,而阿伯在事發7個月後死亡,游女則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,遭求償400萬元。

 

不過依判決書記載,轎車駕駛人是「闖黃燈」,而黃燈並不等於綠燈,在界定駕駛人是否有違規及論責上,恐怕不能一概而論。

 

我們從小就被教育「綠燈行,紅燈停」,而黃燈則是紅綠燈之間的緩衝,每個人駕車、騎車的習慣不同,看到黃燈時有人會選擇加速,也有人會選擇停下來等下一個綠燈。

 

其實黃燈代表著一種警示的作用,此「警示」的含義包含警告、警醒與提示,很多人會誤以為黃燈等於綠燈,但事實上,闖黃燈與綠燈通行不同,如果發生事故,可能需要賠償。

 

根據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」第206條第4款規定:「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,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,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。」意思就是,當你看到黃燈顯示而加速通過時,一旦車子還沒完全到下一個路段,但紅綠燈已經轉為紅燈,那個瞬間,駕駛人就沒有路權了,一旦有發生事故,就要負擔路權責任。

victorqd3555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